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(1)
日期:2010-02-25 00:00:00  作者:有声语言艺术学院 来源: 

第一章 总 则  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,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,制定本规定。
 

 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、执业注册、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。
 

 

 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。
 

 

 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(以下简称制作、播出机构)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、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的人员,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。
 

 

 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(以下简称广电总局)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。
 

 

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、执业注册、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