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播电视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(5)
日期:2010-02-27 00:00:00  作者:有声语言艺术学院 来源: 

第五章 附 则

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,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、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,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,经本人申请,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,获得执业证书。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。
 

 

  第二十九条 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、播音主持工作的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
 

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,广电总局《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》(广电总局令第10号)同时废止。